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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类医疗器械指具有中度风险,需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产品(如 B 超、显微镜、生化仪等),申请注册需满足以下基础要求:
境内申请人:需为依法成立的企业或研制机构,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;若自行生产,需先取得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》(生产范围覆盖申请产品)。
境外申请人:需指定中国境内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,代理人需协助履行质量管理、不良事件监测等义务,并提交申请人所在国(地区)准许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(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产品除外)。
人员要求:企业负责人需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,质检机构负责人需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,技术人员占比符合行业要求。
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 / 行业标准;无强制性标准的,需符合自行制定并经复核的注册产品标准。
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(QMS),并保持有效运行,覆盖研制、生产、检验全流程。
根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,申请材料需真实、准确、完整且可追溯,核心包括 7 大类(境内外申请人略有差异):
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(加盖公章)、生产许可证(自行生产时提供)、代理人授权文件(境外申请人),证件需在有效期内,生产范围需匹配申请产品
注册申请表(法定代表人签字 + 公章)、产品综述资料(设计原理、结构、性能指标)、产品技术要求,申请表需通过国家药监局在线平台填报,技术要求需明确检验项目与合格标准
注册检验报告(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)、企业自检报告,检验项目需覆盖产品技术要求全部条款,检验机构需具备 CNAS 认可资质
临床评价报告(同品种对比分析)或临床试验报告(需开展临床试验时),符合免于临床评价情形的(如已上市同品种无严重不良事件),可免于提交试验报告
产品说明书样稿、标签样稿,需标明注册证编号(申报时留白)、适用范围、禁忌、注意事项等法定内容
质量手册、程序文件、作业指导书、内部审核报告、生产工艺流程图,需证明体系能保证产品质量可控,关键控制点明确
产品风险分析资料、注册产品标准复核材料、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(法定代表人签字),风险分析需覆盖已知和可预见风险,保证声明需承诺承担虚假材料法律责任
境外申请人额外需提供:所在国(地区)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、产品生产场地合规证明。
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(境内申请人),境外申请人需向国家药监局申请,流程如下:
完成产品设计开发、原型制作,编制产品技术要求与风险分析报告;
建立质量管理体系,开展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,确保符合 GMP 要求;
梳理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,判断是否需要开展临床试验(多数二类产品可通过同品种对比免于临床试验)。
向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提交样品及产品技术要求;
检验机构按标准完成全项目检验,出具注册检验报告(不合格需整改后复测)。
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“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信息服务平台”,在线填写注册申请表并上传电子材料;
向所在地省级药监局提交纸质材料(部分地区已实现全程网办),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的,收到《受理通知书》;材料不齐的,5 个工作日内收到《补正材料通知书》。
省级药监局受理后 3 个工作日内,将材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;
审评机构对产品安全性、有效性、质量可控性进行全面审查,可通过平台与申请人沟通补正材料(补正时间不计入审评周期);
审评结束后出具《技术审评意见》,作为审批依据。
药监局认为有必要时,会组织核查人员对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现场核查;
核查重点包括生产场地、设备、检验能力、记录完整性等,核查结果纳入审批考量。
药监局自收到审评意见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;
符合条件的:准予注册,5 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公示信息,并发给《医疗器械注册证》(有效期 5 年);
不符合条件的:出具《不予注册决定书》,书面说明理由,申请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。
受理审查:5 个工作日内(材料齐全与否的答复);
技术审评:通常 3-6 个月(复杂产品可延长);
审批决定:20 个工作日内(自收到审评意见起);
注册证有效期:5 年,需在届满 6 个月前申请延续注册。
变更注册:产品设计、原材料、生产工艺等发生实质性变化的,需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;
不良事件监测:注册人需建立不良事件监测制度,开展上市后研究与再评价;
资料存档:全部申请材料需存档备查,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有效期后 5 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