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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类医疗器械必须有检验报告,这是其完成备案、合法上市的核心必备资料,有源类一类医疗器械也不例外,严格遵循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 739 号)及《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》相关要求 。
根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,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时,必须提交产品检验报告,否则无法通过备案审核,不得上市销售、使用或开展相关经营活动,这是药监部门监管的核心要求之一,也是保障产品安全有效的重要前提。
检验报告类型(二选一,均合规):
自检报告:由备案人(企业)自行出具,需符合《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》要求,企业需具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、专职检验人员(不得为兼职),将自检工作纳入质量管理体系,确保检验过程可追溯、检测数据真实准确,且需通过药监部门组织的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,自检报告方可有效。
第三方检验报告:委托具备 CMA 资质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,检测范围需覆盖有源一类医疗器械的核心检测项目,报告需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,可直接用于备案申报。
检测核心内容(贴合有源设备特性):针对有源一类医疗器械,检验报告需覆盖与产品安全、性能相关的核心项目,结合 EMC 检测相关要求,重点包括基础电气安全、简单 EMC 检测(如传导发射、静电放电抗扰度等基础项目)、基础性能检测,无需开展全项目检测,但需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及相关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(如 GB 9706.1-2020、YY 0505-2005 等),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有效要求。
补充说明(实操重点):
若企业不具备部分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,可将相关项目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检验,汇总自行检验与委托检验结果,形成完整自检报告,并在报告中注明受托机构及相关资质证明。
检验用产品需能代表备案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,生产过程需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,检验记录需全程留存,确保可追溯。
企业自检:备案人自身具备自检能力(满足人员、设备、环境等要求),可自行开展检验,出具自检报告,需提交自检能力声明、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料等申报材料。
第三方检测机构:具备 CMA 资质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,如第三方综合性检测机构(上海创京检测),均可承接有源一类医疗器械的检验及 EMC 基础项目检测,出具合规检验报告。